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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并购网 ] 信息披露的相关案例

  •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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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1、欣泰电气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欣泰电气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信息披露不完整(欣泰电器重大遗漏)

回查证监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温德乙、刘明胜等18名责任人员),欣泰电器违法事实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证监会对欣泰电器及公司董事长,总会计师等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3、信息披露不真实

GM公司股票价格在2007年3月1日至5日的三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超过20%,按规定需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公告中,该公司称没有任何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3月16日,GM股票交易价格再次出现异动。该公司3月19日披露称需对有关事项核实,并申请停牌。3月20日,GM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其早在2006年底就与有关方面签订了协议。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被处分。

4、信息披露不准确

JJ股份在2009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中表示,公司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正在接触洽谈为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提供烟标印刷的合作事宜。该项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公司未及时进行公告更正,直到2009年11月6日才披露更正公告。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5、信息披露不及时

2003年6月29日,XL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1650万元组建磷酸二氢钾项目,因当时未达披露标准未对外公告。2004年5月至6月,公司累计追加投资达4150万元,超过净资产的10%,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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