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运作模式
“PE+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指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公司(或关联人)共同组建基金管理人,发起并购基金,投资于围绕该上市公司战略发展产业链相关的项目,进行培育增值后退出。是目前国内并购基金的主要合作模式。
1、具体步骤:
上市公司与PE机构双方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未来并购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为了协同效应,PE机构也可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少量入股上市公司;
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并向外部融资,上市公司和外部投资人分别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LP;
PE机构作为主导,派驻团队代表GP负责并购基金的运作和投资流程;上市公司也可以派驻代表进入GP,参与并购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流程;PE机构代表、上市公司代表及其他LP代表组成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负责最终的投资决策;
并购基金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标的公司创始股东退出公司决策,仅作为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也可能替换管理团队);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基金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后,即和标的公司成为“关联方”;如果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伙伴,或者上市公司希望提前对标的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则上市公司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业务上的合作,这将构成合理的“关联交易”;
并购基金完成并购投资、投后管理、孵化整合后,将标的公司控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获利退出。PE机构退出时可通过定增换股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或由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价款。
2、根据并购基金中PE机构与上市公司出资比例不同又可以将并购基金划分为四种模式:
模式一:
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作为主要出资方(10%-30%),PE机构少量出资(10%以内)、主要负责资金募集与基金管理,其余资金由PE机构负责募集(60%以上)。此种模式中,上市公司投入资金比例较大,要求上市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同时也可对并购基金其余部分资金募集提供背书,资金募集比较容易;PE机构主要负责资金募集与基金管理。
模式二:
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与PE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主要出资(30%)的同时还与PE机构共同负责募集资金(70%)、共同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管理、共同分享GP的管理费及收益分成。
模式三:
结构化投资者以优先级方式主要出资(30%或以上),上市公司(10%-20%)与PE机构(10%以下)少量出资,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40%-50%)。此种模式中,优先级投资者要求的回报收益较低,可通过杠杆效益,利用较多结构化资金降低成本。但结构化资金一般要求足额抵押或者担保。
模式四:
PE机构主要出资(30%)、上市公司少量出资(10%以下),剩余部分由PE机构负责募集(60%)。此种模式中,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低,对PE的募资能力、标的项目资质均要求较高。
3、其他并购基金模式
其他模式有传统并购基金模式、嵌入式并购基金模式、PMA(A股并购基金)模式等,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应用尚未成熟,案例均较少。
传统并购基金模式:
即通过控股或较大比例参股标的企业,以管理提升、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标的企业价值,最后通过退出来实现投资收益,适用于产业长期投资。
PMA(A股并购基金)模式:
并购基金通过受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改善公司业绩、实现股权增值及公司市值提升。
嵌入式并购基金模式:
将其资金或资产嵌入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运作中,通过改善上市公司主业及利润,实现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和资产增值出售。
海外并购基金模式:
即首先由并购基金收购中国境外标的公司,将业务引入中国市场进行整合;继而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回归A股上市。
敌意收购并购基金模式:
是指收购主体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而进行的强制收购,通常敌意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需要动用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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